来自河南、重庆、云南的李某等三人在巴东某工地从事劳务工作,该工地由四川某公司承包。然而工程完工后,该公司迟迟未进行工资结算。李某等三人的劳务工资被拖欠了两年之久,尽管经过了巴东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以及巴东县法院一审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四川某公司依然拒不支付。
“我们在工地打工,工程结束后与发包方进行结算,却迟迟未收到工资款……” 2024年7月,信宜市人社局接到投诉,称某公司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拖欠六个工程项目的班组78名农民工共200多万元工资款,同时还了解到,78名农民工分别被拖欠工资上万元甚至好几万元,而且许多农民工家庭困难,他们的工资承载着的是养家费,是学费,是治病钱,更是生活的一份基本保障。
甲工程公司系汕头市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,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,乙建筑公司又将案涉工程部分混凝土项目转包给陆某。陆某让杨某某雇佣王某某等人进行现场施工。项目完成后,甲工程公司承诺支付陆某所承接的混凝土班组工人工资,陆某也承认结欠王某某等工人工资共7万余元。之后,陆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,王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陆某、甲工程公司、乙建筑公司共同付还工资款项。
可以。根据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一)》第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,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,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。
答: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,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、履行劳动义务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,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,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。因此可以寻求工会帮助。